金管會將放寬投信事業自有資金投資基金金額上限
發布函釋放寬投信事業自有資金投資基金金額上限
現行法令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之30%。
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資金之運用,以銀行存款、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及基金受益憑證為限,故其業務性質相對單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近期發布函釋,將現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總金額,由現行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淨值之30%,放寬為40%。
本次修正有助於提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資金之運用效率,並避免自有資金閒置之情形。(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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