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翊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 1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張○○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鴻翊公司於112年7月7日為行為時負責人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提供保證,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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