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光私募普通股上限2千萬股案,補充私募專區承銷商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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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虹光-補充本公司113年5月14日私募普通股重訊其他敘明事項暨補充私募專區承銷商意見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選擇方式及目的:在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前提下,擇定有助於本公司提昇技術、開發產品或強化客戶關係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藉其經驗、技術、知識等優勢,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力、營運績效之效益。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可能應募人(與公司關係)為: (1)盛少瀾(董事長)(2)羅秀春(董事長配偶)(3)吳永川(董事) (4)郭琛(副總經理)(5)後藤田克彥(副總經理)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20,000仟股之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20,000仟股之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兩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訂價參考本公司目前狀況,另參考本公司股票近期於交易市場之市價,上述訂價應屬合理。 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現行法令及前述定價方式,本次私募價格或有可能低於面額,惟私募發行之股份除得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轉讓外,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故若本次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尚屬合理。 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者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會討論應否減資或其他法定方式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預計分一次或二次募集,無論採一次或兩次募集,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000股為限。 各次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預計達成效益:各次預計達成效益均為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尚須挹注營運資金,惟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爰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可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另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市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本次私募相關事宜,如因相關法令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 3.本案擬由董事會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決議。 4.本次補充私募專區內容。 a.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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