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投資信託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遭處罰鍰90萬元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8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投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8條第20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投信經理之「元大臺灣價值高息ETF」之廣告行銷活動,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且其為股票型ETF,卻有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主要訴求之違規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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