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預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證券商一百零二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及為避免因會計項目異動致證券商自有資本計算頻繁修正,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證券商管理規則共擬修正9條條文及刪除10條條文,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 因應證券商將自102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配合修正相關會計項目及報表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
二、 為避免證券商相互持有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比例過高,如有違約易引發系統性風險,爰規範持有單一券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不得超過淨值5%,持有所有券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不得超過淨值10%。(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 放寬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得為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連結標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六)
四、 考量證券商之母公司、子公司與證券商可能同時持有發行公司股份,及證券商與其子公司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之發行公司關係密切,為避免利益衝突,爰將上開持有發行公司股份之情形亦納入合計持有對方股份10%以上者,不得擔任主辦承銷商資格之計算限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 鑑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商業銀行及保險業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均無限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基於監理一致性之考量,爰刪除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本會所定標準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六、 為協助證券商布局大陸市場,明確規範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非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七、 為避免因會計制度或自有資本計算方式調整而頻繁修正相關法條,刪除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七條文,原相關規定將另以函令訂定。(刪除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二條之三、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五、第六十二條之六、第六十二條之七)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擬修正2條條文,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 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對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維持適度監理,爰修正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商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基於證券商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修正本準則第三十八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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