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華變更機器設備經濟耐用年限之會計估計事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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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7)冠華-本公司擬自102年1月1日起變更『機器設備之經濟耐用年數』之會計估計事項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2/27 2.變動之性質:本公司擬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配合民國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依據100年12月22日修訂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經委由中華徵信所企業(股)公司重新評估本公司固定資產中主要設備之經濟耐用年限後,本公司固定資產中主要設備經濟耐用年限自民國102年1月1日之由原平均耐用年限調整延長4年。 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主張該等固定資產中主要設備,其實際經濟耐用年數應較原採用耐用年數為長。為反應其真實耐用年數,合理分攤成本。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民國102年1月1日起。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自民國102年1月起調整該等固定資產中主要設備耐用年數之估計,此估計變動預計使民國102年度之折舊費用淨減少76,409千元。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配合民國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民國100年12月22日修訂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並配合整體評估作業需時,擬追溯自102年1月1日起延長固定資產耐用年數4年。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無。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意見:無。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上述影響已委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魏興海會計師及吳惠蘭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本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複核竣事,對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整固定資產中主要設備之耐用年數,其原採用與新採用之耐用年數及採用新耐用年數之原因與具體事證暨採用新耐用年數當期對損益之預計影響數等項內容,經評估尚無重大不合理情形。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12.因應措施:本案業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最近一次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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