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行將完結,中國大陸部委落實李克強副總理訪港「36條」政策的步伐亦在提速。繼12月13日中國大陸商務部與港府簽署CEPA8後,中國大陸央行等機構於12月16日聯合發文,正式以香港為試點,允許合格的基金證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試點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或「小QFII」)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雖然初期RQFII的試點額度僅200億元(人民幣,下同),但業界相信,RQFII的啟動,將盤活香港目前逾6,000億元規模的存款,源源活水,利港利國。
中國大陸證監會、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局於2011年12月16日聯合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允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運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
中證監相關負責人表示,RQFII初期試點額度約200億元,待此試點順利啟動和開展後,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論證進一步擴大試點的可行性。此前,中證監主席郭樹清在內部會議上要求,要把握落實與CEPA中的相關要求,適當加快引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步伐,儘快推出RQFII的實施辦法,逐步擴大港澳地區投資滬深股市的實際規模,特別是投資於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規模,促進雙邊的金融市場體系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011年8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公布36項支持香港發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即包括投資者期盼多時的RQFII。於2011年12月16日公布《試點辦法》就RQFII試點機構的資格條件、投資運用等事項作出安排。《試點辦法》規定,RQFII試點初期,將從對境內證券市場較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參與機構應具備4項條件: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範,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重大處罰;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在資產託管方面,《試點辦法》規定,試點機構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應當委託具有QFII託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託管業務。
在投資運用方面,《試點辦法》要求,RQFII試點初期,不少於募集規模80%的資金應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於股票及股票類基金。
中證監相關負責人表示,RQFII試點將是繼央行發布《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後、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徑,對於優化人民幣回流機制、豐富境外人民幣投資產品、促進人民幣離岸業務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