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銳董事會決議112年私募普通股上限1600萬股案,每股13.03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93)保銳-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私募普通股定價及相關事宜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擇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不超過一仟六佰萬股之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在一仟六佰萬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本公司112年5月31日股東常會決議,本次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2)茲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113年5月10日為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另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取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為參考價格,故本次私募參考價格為16.28元;擬訂定13.03元為本次實際私募價格,為參考價格之80%,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八成,故本次私募價格訂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預期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本公司為充實公司營運、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等,尚需挹注營運資金,若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營運資金,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 否,獨立董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10.實際定價日:113/5/10 11.參考價格:16.28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3.03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櫃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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