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華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4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華公司)負責人王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昇華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1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昇華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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