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生醫:公司113年度第一次現增廢止申請案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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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新穎生醫-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113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
1.事實發生日:113/09/10 2.公司名稱: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經綜合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規劃,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7120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廢止現金增資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後: (1)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13年9月2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年期定儲固定利率1.725%計算之,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3年9月20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3: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 (2) 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之規定扣取補充保費;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二、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穎生醫」)董事長曾錙翎,茲此承諾如下: 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元乙案,業經113年4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785號函申報生效及金管會113年7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0123號函展延現金增資繳款期限在案。 本公司綜合評估資本市場變化及公司整體營運環境,基於顧及股東權益,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此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公司資金運用計劃不足部份將以調整發行條件啟動新一輪現金增資支應。 為確保已繳款之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對於已繳款人之股款,本公司承諾自接獲金管會核准撤銷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曾 錙 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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