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期貨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罰鍰36萬元及該員業務之執行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3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期貨)及其業務員林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期貨業務員林員任職期間有配合或協助民眾代操期貨之情事,另日盛期貨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該公司未落實辦理網路下單同IP客戶檢視作業等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日盛期貨及林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日盛期貨新臺幣36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林員6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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