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鑫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負責人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廷鑫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廷鑫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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