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Ropeg所有相關權利均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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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藥華藥-媒體報導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7/24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6.報導內容:113年7月23日及113年7月24日自由時報刊登本公司與AOP公司(下稱AOP)相關之報導,標題分別為: 「科學創新轉化商業價值 AOP扮最佳策略夥伴」 「Ropeg應用方式 AOP、藥華藥想法不同」 「合作藥華藥波折 AOP創辦人說分明」 「AOP嘗試和解 藥華藥未提具體建議」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前述媒體報導對於本公司產品、本公司與代理商關係,多有錯誤,恐損及投資人權益,特說明如下: (1)Ropeginterferon alfa-2b(簡稱Ropeg,即P1101)為本公司完全自行研發生產之新一代創新長效型干擾素,Ropeg所有相關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AOP僅取得藥華藥Ropeg在歐洲等市場之相關授權。本公司也早有將干擾素應用於肝炎以外適應症的計畫。 該文所述「最初的合作構想是,由藥華藥提供具有成本競爭力的原料藥,再由AOP負責將該原料藥開發成藥品」,係屬誤導本公司僅提供原料,企圖混淆大眾認為Ropeg是AOP自創研發。 (2)依照本公司與AOP之授權合約,AOP有義務提供藥華藥所有的臨床試驗數據資料,以讓藥華藥在AOP獲授權區域以外的國家申請藥證,這一點雙方已經明文規定在合約當中。然AOP屢屢不依約行事,本公司數次請求AOP提出臨床試驗數據資料,AOP均未依合約在時限內提供,已構成終止合約的條件,以至於本公司於前案中被迫終止合約。 該文所述本公司要求AOP「接受大幅提高後的原料藥價格…藥華藥便單方面終止了合約」、「藥華藥許多的要求其實已經超出了合約範圍…藥華藥要求的數據資料並不在AOP申請歐盟上市許可的資料內」,均非事實。 (3)該文所述「美國FDA和歐盟EMA在上市許可審查關係緊密,歐盟監管機關的背書,可以加速產品在美國的上市」。事實上,美國FDA具有對新藥審查的獨立准駁權,各國監管單位對於同一產品之最後准駁是否具相互影響效果,並不存在必然關係。像是Ropeg於日本、中國的藥證申請,都需要本公司補充多項臨床試驗與文件。甚且因AOP公司違約延遲交付臨床試驗數據資料,導致本公司向美國等其他國家申請藥證遲延,造成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損失。 (4)相關文章已涉及對本公司諸多毫無憑據的抹黑,藥華藥對於任何未經充分查證之媒體報導及指控,因而誤導投資人及社會大眾,且影響本公司及經理人之信譽及公司營運,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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