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太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萬單位及認股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69)元太-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為六年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如員工於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內離職或發生繼承時,除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就其未具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或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員工就本公司已授予認股權憑證所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因本公司核定其需轉任職於本公司關係企業而受影響。
(二)退休: 自員工退休日或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員工死亡時,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其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繼承人得自員工死亡日或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因繼承而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股權利,惟仍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轉讓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由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發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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