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市場整併自113年起實施,並開放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得選擇併送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
櫃買中心表示,為持續精進興櫃市場,經參酌外界實務之建言,打造更友善之市場環境,並加速企業IPO時程,爰將興櫃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使興櫃回歸為單一板塊之預備市場,並開放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得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且得選擇採用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機制。整併後之興櫃股票市場,其交易制度則維持原一般板之推薦證券商造市商角色與議價制度,且不限定交易對象,使一般投資人均可參與。全案業經主管機關核備,櫃買中心業公告修正24項規章及廢止1項規章,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指出,整併後本國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之方式,包括:
1. 完成公開發行程序後,已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再申請登錄興櫃。
2. 申請登錄興櫃併送一般公開發行;
3. 申請登錄興櫃併送簡易公開發行(即簡化申報書件為財務報告一本兩年度、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之審查期間為半年)。
另針對本國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併送公開發行者,不論是採一般公開發行或簡易公開發行,均應承諾於登錄興櫃後六個月內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成員過半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又外國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亦得適用上述本國發行公司機制之2及3,但其申請時須已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成員過半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另針對本國及外國發行公司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登錄興櫃者,櫃買中心採取適度之強化措施,包括:
1. 公司應於登錄後次年度申報股東會年報時,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控制度專審報告,但若此時已申請上櫃或上市(不含創新板上市)者,得以申請上櫃(市)應檢附之會計師內控制度專審報告取代;及
2. 公司登錄興櫃後出具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應列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之受查標的。但於櫃買中心辦理財務報告實質審閱選案時已申請上櫃或上市者,不在此限。
櫃買中心進一步表示,配合興櫃市場整併,有關受理申請登錄戰略新板案件之最後收案日為112年11月30日。至於既有戰略新板公司倘未規劃於112年底前申請轉至一般板者,櫃買中心屆時將辦理批次轉入整併後興櫃市場之作業,該等公司無須另行遞件申請轉板。
興櫃市場整併及提供發行公司可選擇申請登錄興櫃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預期將可發揮加速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之功能。為利各界瞭解興櫃市場整併後之相關新制內容,櫃買中心將持續透過對市場之加強宣導,期透過前開措施之推行,打造更友善之市場環境,以扶植中小規模企業及新創企業於興櫃市場成長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