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富通證券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罰鍰72萬元等處分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8月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富通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及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17日、20日及21日對基富通證券進行資訊作業查核,發現該公司辦理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作業、資產分類與控制作業、網路安全管理、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資訊存取控管、系統開發及維護以及新興科技應用等作業有缺失情事,顯示基富通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基富通證券新臺幣7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基富通證券於本案相關資安缺失完成改善前,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作業風險約當金額應增加計提0.5倍。(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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