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等,遭處24萬元罰鍰等處分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6月2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或該公司)及行為時負責人鄭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5款、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9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康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董事長對於涉及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未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亦未予迴避、涉及董事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未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未確實控管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買賣額度、未依分層負責審核委託人買賣額度、未建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偏離檢核規範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該公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6條第5款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前,不得增加對子公司之轉投資。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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