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利董事會追認修訂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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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兆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11/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3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於113年6月1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審案要求,修訂本公司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獲配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100%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全職之員工為限,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 4.核心新進員工等。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未來發展貢獻潛力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前,獲配員工為經理人時,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經理人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以下未修訂:略。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七、未修訂:略。 八、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以下未修訂: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獲配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全職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 4.核心新進員工等。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未來發展貢獻潛力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未修訂:略。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七、未修訂:略。 八、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 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以下未修訂: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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