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翊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處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8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周○○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3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23日董事會決議取得日本穗高莊山月飯店55%持分,同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實際金額為日幣11.63億元,投資金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惟公司未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即於113年1月17日簽報董事長核准支付賣方8百萬元保證金,且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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