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借貸業務所收受外幣擔保品可進行換匯交易
精實新聞 2013-11-01 17:46:30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證交所1日表示,放寬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的外幣擔保品,可進行換匯交易(FX SWAP),以取得新台幣資金,已有券商陸續展開運用,有助提升券商資金調度。
為活化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擔保品運用彈性,券商公會先前建議,外幣擔保品除作為外幣存款及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券的擔保品外,亦可進行換匯交易(FX SWAP),以取得新台幣資金,此一建議已於9月初獲金管會同意放寬。
所謂「換匯交易」,是以某一貨幣交換成另一種貨幣。而券商向銀行依約定按即期價格買入(或賣出)一筆外匯,並於未來某一特定時日(通常為一年以內)以遠期價格賣回(或買入)該筆外匯。在買賣雙方無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下,可藉由不同幣別資金的交換使用,以達到資金調度的目的。
證交所指出,在該項措施開放下,證券商以換匯取得的新台幣資金,可供作為信用交易融資、款項借貸等業務、購買短期票券及作為向證交所借券的擔保品,目前證券商已陸續展開運用,對於證券商資金調度有一定助益。
此外,前述外幣擔保品如存放於外幣存款帳戶內,加計證券商其他外幣存款的總金額,原規範係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30%,為避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因前述規範而受限,金管會同意外幣擔保品若存放於外幣存款帳戶內,得排除於前述規範,惟其收受外幣擔保品的總額度,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30%,以有效管控證券商持有外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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