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量智能:公司舊股最後交易日9/18,減資換發新股9/30起上櫃買賣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8)正能量智能-公告本公司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8 2.減資基準日:113/08/0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經民國113年0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銷除股份,業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113年08月08日證櫃監字第 113020195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本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次全面換發股票之總股數、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一)應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28,950,310股(含私募普通股14,7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金額為289,503,100元。 (二)本次減少資本141,743,930元(含私募普通股71,972,830元),銷除股份:普通股14,174,393股(含私募普通股7,197,283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健全財務結構。 (三)減少資本換發股票後股份總數為14,775,917股,均為普通股(含私募普通股7,502,71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147,759,170元。 (四)按減資換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換發510.3889043股,即每仟股銷除減少489.6110957股,換發比率為51.03889043%。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三、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一律採無實體方式,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無實體股票發行事宜。 四、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五、私募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採無實體發行。 六、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電話:02-23118787)。 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民國113年09月19日至113年09月27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13年09月22日。(因最後過戶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提前至09月20日星期五)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3年09月23日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3年09月27日。 (六)換發新股票上櫃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櫃日:民國113年09月30日。 (七)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終止上櫃且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八、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一)由於本公司全面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持有現股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之股票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三)持有現股舊股票未過戶者:請備妥舊股票、轉讓過戶書、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乙份、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及換發手續。 (四)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九、本計畫內容作業事項經本公司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後,本公司將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期限內,函送相關書件,並在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另行於開始換發日前寄發換發通知書。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預計之相關作業時程。 十、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3/09/27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9/2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9/27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3/09/30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 7,273,200股(不含私募普通股7,502,717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49.22%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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