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因訴訟案達成和解,煙台顯華等應給付公司約1769萬元與三項儀器設備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716)大立-本公司與煙台顯華及其子公司大立顯華之訴訟達成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煙台顯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立顯華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移調字第17號(原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煙台顯華就資金貸與之金額還款進度提起民事訴訟。 6.處理過程:經雙方於調解庭達成共識,煙台顯華及其子公司大立顯華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7,694,271元與三項儀器設備。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已於109年全數提列呆帳損失,對本公司營運及獲利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113年3月15日當天和被告達成和解。 (2)113年3月25日接獲法院和解筆錄送達。 (3)本公司未來仍秉持創新、品質、服務與誠信之經營理念,持續維持與煙台顯華集團友好合作機會,雙方故而同意達成調解以彌平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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