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盛董事會決議辦理現增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上限75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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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威盛-公告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7/09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1)發行總金額:依發行股數及實際每股發行價格而定。 (2)發行股數:不超過75,000,000股。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發行價格將依國際慣例定價,以不影響原股東權益為原則,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洽證券承銷商訂定之,然須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發行價格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不得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或以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惟若國內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規定調整訂價方式,而鑒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動,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範圍內,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由董事長依國際慣例、並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國內市價及彙總圈購情形等,洽證券承銷商訂定之。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發行新股總數10%~15%。 10.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至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至90%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擬提請股東臨時會同意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行。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未認購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或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擬用於外幣購料、研發支出/費用、轉投資或投資高階技術產品之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技術或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長期策略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等,以強化公司競爭力。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經股東臨時會通過後,前揭現金增資發行計畫之重要內容,包含發行條件、發行數量、 發行價格、資金用途、計畫項目、資金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暨其他一切有關本次現金增資事宜,包括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狀況及客觀環境變動而須修正者,或本案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代表本公司辦理修正或調整。為配合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作業,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承銷商、國內外律師、存託機構、保管機構之遴選,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可,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相關文件,及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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