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智富新聞 2001-11-29 16:57 記者 林可薇 台北報導 91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29日公告9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金額。
金額分別為9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萬4千元;9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萬4千元;有配偶者6萬7千元;9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5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萬5千元者,就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9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4千元。
9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9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37萬元,稅率為6%;37-99萬元者,稅率為13%;99-198萬元,稅率為21%;198-372萬元者,稅率為30%;372萬元以上者,稅率為40%。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10%時,分別按上漲程度調整。由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額度係於89年度調整,而91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89年11月至90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31%,與上次調整89年度之額度時所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02.85%相較,上漲1.42%,並未達3%的調整標準,因此,9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的金額,仍然維持89年度的額度未予調整。
至於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額度,已於90年1月3日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時提高為75,000元,並追溯自89年1月1日施行,以89年度為基期計算漲幅;91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依89年11月至90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31%,較基期年度89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3.74%,上漲僅0.55%,也沒有達到3%的調整標準,所以仍然維持90年度的額度沒有調整。
另外課稅級距的額度係於86年度調整,91年度依89年11月至90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31%與上次調整年度(86年度)84年11月至85年10月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9.53%比較,累計上漲4.8%,也沒有達到10%的調整標準,所以91年度課稅級距的金額,不予調整,亦即與89年度課稅級距之額度相同。
財政部同時表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年滿七十歲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免稅額可增加50%;由於9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仍維持90年度每人全年7萬4千元的額度,所以,91年度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其本人、配偶年滿七十歲或申報扶養年滿七十歲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將仍維持90年度每人全年可扣除11萬1千元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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