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達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不超過4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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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正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名單 與本公司關係 -------------------------------------------------------------------- 鍾榮華 董事長之一親等 鍾郭鳳美 董事長之一親等 鍾志明 董事長本人 葉靜蘭 董事長配偶 賴秀琪 董事長之二親等 鍾又新 董事長之一親等 鍾力新 董事長之一親等 王國鴻 本公司之董事 蕭仁亮 本公司之董事 邱火生 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王耀璋 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徐憲義 本公司之協理 黃永誠 本公司之協理 吳泰(北+一) 本公司之財務主管 蔡宗典 本公司之研發主管 林幸樵 本公司之協理 王儒文 本公司之協理 (3)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4.私募股數或張數:暫定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4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暫定以不超過4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二、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 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故不採用公開 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視日後洽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前揭定價依據,得視日後洽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狀況 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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