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6612)奈米醫材-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放暨上櫃公告
一、本公司於111年6月8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無償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7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48562號函申報生效,經本公司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股並奉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11年9月12日竹商字第1110029137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33,963,9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39,639,000元。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2,000,000元。
(三)增資後普通股股數:普通股34,163,9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41,639,000元。
(四)增資新股權利義務:本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規定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將由信託機構直接撥付獲配之員工個人帳戶,不交付信託保管。
4.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5.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三、本次增資新股預訂於111年10月4日上櫃並採無實體方式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