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出售利益需遞延分期認列
精實新聞 2013-05-14 17:55:15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金管會最新發布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處理辦法,明確規定若售後同時租回,出售利益需分期認列,其中,租期不明確者,應至少分10年認列,且在租期屆滿前,已認列的出售利益不得列為資本,拉高資本適足率。
金管會指出,國際會計準則(IFRSs)實施後,符合一定條件的不動產售後租回出售利益,雖得立即認列,惟考量銀行以永續經營為基礎,對於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動產,處分利益認列需要格外穩健。
在穩健原則下,金管會規定,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應遞延認列,其中,租期明確者,得於租賃期間分年認列;租期不明確者,應至少分10年認列。另於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售後租回已認列之利益不得計入資本。
金管會也強調,希望銀行對於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利益,能基於永續及穩健經營的營運策略,審慎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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