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2-12-14 11:04:42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央行本月初發函同意各指定銀行辦理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券商公會最新發布新聞稿表示,在「憑辦文件」及「資金控管」實務運作有其困難,建議券商辦理相關業務辦理外幣借款,額度得參照台幣模式,也免予提供與國外交易文件,以提高券商資金調度效率。
央行本月6日發函同意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並附帶三項規定,包括在憑辦文件方面,應憑券商出具與其交易對手的國外交易確認書或文件辦理。
資金控管面,撥款時應直接撥付交割款帳戶,並由證券商出具切結書聲明「出售原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所得將直接撥入證券商在貸款銀行開立之指定專戶還款」,貸款金額不得流供證券商週轉金使用。而兌換限制也規劃外幣貨幣不得兌換為台幣。
券商公會指出,就「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尊重央行規定,但有關「憑辦文件」及「資金控管」等,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主要是證券商自行買賣所持有外國債券向原銀行辦理續借時,若該家銀行提出的借款利率報價顯著高於其他銀行,券商礙於無交易文件可提供其他家銀行,必須繼續向原銀行洽借,此情況有違一般市場交易原則。
而證券商在進行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後,許多交易均要催促國外交易對手提供交易文件證明,其中的資金調度與交割人員作業時間緊迫,匯款流程中容易發生超過時限的情形。
另外,從事國外的期貨交易,必須先繳交保證金才能進行交易,所以對此項借外幣的需求,並無相關的期貨交易文件可提供。
券商公會也說,出售原購買外國有價證券的所得,直接匯入證券商在貸款銀行開立之指定帳戶,也與一般交易對手匯款作業不符。
券商公會建議,鑒於借款為券商經營業務時取得資金之正常管道之一,有關證券商涉及外幣資金需求的各項經營業務,建議均得向銀行辦理外幣借款,而外幣借款額度可參照台幣借款模式,並免予提供與國外交易文件,而券商可就使用情形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如此將可大幅度提升資金調度效率。此外,券商借入外幣貸款不得結售為新台幣,也不會有影響匯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