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就所投資持有49%福興投資,認列投資減損約2.5億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435)中福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認列投資減損對本公司之影響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公司名稱: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就所投資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比率49%)認列投資減損計新台幣250,106千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 本公司前於111年08月17日董事會改組,當時黃立中之前經營團隊全未辦理交接,並將本公司之福興投資(股)公司(下稱福興公司)電腦帶走,致本公司未有福興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資料。此外,黃立中遭解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之後,並將福興公司遷移辦公處所及登記處所,導致福興公司目前已逸脫本公司控制,本公司實際上無從掌握或取得福興公司各項資產及財務狀況。 (2) 本公司乃福興公司之股東並有派任福興公司之董事,為處理本公司111年度財務報告編製問題,前於112年03月10日特發函要求福興公司應於112年03月16日17時前完成董事會召開並提供111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惟迄於112年03月28日17時止,並未接獲福興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遑論提出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因此之故,為瞭解福興公司營運實況,本公司乃於112年03月17日發函通知福興公司實地查核,並於112年03月22日上午09時許由董事長(兼任福興公司董事)偕同簽證會計師至福興公司登記處所訪察,竟發見福興公司登記處所根本是其他公司,且經詢問福興公司登記處所之管理大樓人員,獲悉福興公司未在此地經營(有保全證據),則福興公司有無實際經營,實令人嚴重懷疑。 (3) 又在此之前,福興公司並非無法提供合法財報之公司,況黃立中也當然知道本公司亟需福興公司111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 報告,方能依法編製111年度財務報告,苟福興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健全,資產完整俱全,當不至於112年03月23日下午竟提供無任何負責人、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之簽名或蓋章負責之報表(不合商業會計法第66條之規定)。 因此,本公司就所投資福興公司,基於無法取得福興公司111年度合法財報,而無法評估福興公司資產狀況及有繼續經營能力,致亟有可能無法回收投資帳面金額,爰依據會計基準對於被投資公司福興公司之投資帳面金額全數提列減損損失。 (4) 上揭認列之減損金額,目前會計師認為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如將來經會計師查核後有重大變動將再另行公告。 (5) 本公司對福興公司之投資減損並未涉及現金流量,對本公司業務及營運資金並無影響。 (6) 本次認列之投資損失將帳列於本公司111年度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將於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後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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