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藥業-KY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6 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將涉及該公司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6 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及第165條之3規定,就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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