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期貨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12萬元罰鍰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期貨113年8月5日執行交易人期貨帳戶代為沖銷作業前,未先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且代為沖銷作業後交易人帳戶之權益數為負數,該公司未依規定於當日進行申報,未落實執行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康和期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康和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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