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依證交所函文,說明寬量國際顧問契約案、帳上現金約有70.48億元等事宜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218)泰山公告本公司依證交所函文內容要求做說明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2/04/25 2.公司名稱: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依證交所函文內容要求做說明事宜: 一、寬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契約乙案: (一)有關聘任寬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量公司)之核決程序依據,本公司前已於112年4月13日泰企字第054號函向貴公司說明過,依照本公司暨有慣例之內部顧問聘用方式,本次聘任寬量證交所說明,這屬於董事長之核決權限範圍內,無須各部門主管會簽流程,而本公司業已提出與寬量公司間所簽訂之顧問合約,以資證明。 (二)末查,本公司依照該顧問合約所給付予寬量公司之顧問報酬及交易服務費等費用,參酌本公司核決權限表、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規定,該顧問合約之性質既非有關工程類採購作業、設備管理,亦非屬固定資產管理、長短期投資管理等本公司內部控制規定所要求應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項目,而係依約支付之價金,如同本公司購買大宗物資,支付貨款超過五千萬元一般,即便所給付二筆款項之總費用超過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亦不需提請董事會決議。 二、購入吳冠中畫作乙案: (一)針對本公司購入畫作「山下人家」之內部簽呈等文件,因保管不善導致相關文件遺失,目前仍在積極尋找中。 (二)而本公司於購入畫作「山下人家」、「溪畔閒居」之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之所以晚於買賣合約書日期之原因,其緣由是因本公司於簽訂買賣合約前,先向法律顧問口頭諮詢,經法律顧問回覆表示上開交易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且後續將提供法律意見書,而本公司考量到該上開畫作之買賣合約中均有給予本公司達一定天數之鑑賞(猶豫)期,因此本公司在考量上開交易經法律顧問評估後認為無違反相關規定,其日期與上開畫作之買賣合約日期雖有所不同,本公司之權益仍受鑑賞期間之保障,並不受到任何不利影響。 (三)另「溪畔閒居」的內部簽呈會晚於購畫日期,純係由於內部同仁近來疲於應付股東龍邦公司、保勝公司以及獨董的要求工作,加之,交易所的相關要求,致使簽呈最後的日期較晚,惟對此仍無損於本公司對此購畫有所評估與分析。 三、(一)有關本公司預計購入台開土地所開立金額為3000萬元之票據一事,其用途僅係交付法律顧問見證律師暫代保管,證明本公司負有履約能力,而該土地之所有人並未實際取得本公司所開立之上開票據,本公司也並未實際存出該票據金額作為保證金,從而開立上開票據應無需依照本公司核決權限表相關存出保證金之規定適用。 (二)不動產交易優先購買契約書第二條已經明文說明,要經過董事會決議,才有本次委托的效力!並不需要事前經過董事會的授權! (三)契約書第四條說,1月31號為止,若未完成交易,則由律師無條件歸還!並沒有限制見証律師必須要在何時以前歸還支票!因為見証律師尚要確認三方是否有其他的補充協議,以及律師的工作時程和公司人員來取支票的時間,可能有所延宕! 四、公司的現金餘額每月皆依證交所規定呈報,查詢財會單位公司4月20日帳上現金約有70.48億元。 五、依本公司之內控制度,如有重大取得資產討論案,必定先提交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向外界公布,請股東放心。 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