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美材:接獲證交所函文,有關公司內控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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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誠美材-公告本公司接獲證交所函文有關本公司內控制度缺失
1.事實發生日:113/05/09 2.公司名稱: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證交所113年5月8日臺證上一字第1131802008號函說明二稱「經查貴公司董事長何君向股務代理機構申請113年股東常會之股東名冊,未依貴公司「印信管理作業指導書」及「契約審查流程暨管理作業指導書」規定申請用印及印鑑外借,另目前經濟部大小章保管人員與貴公司「印信管理作業指導書」規定不符,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之規定,本公司前於113年4月16日、4月29日及5月3日函請貴公司採取更積極必要之法律行為盡速改善,惟截至本函發文日仍未改善完成,請於文到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於文到7日內研訂具體改善計畫(或補正情形)函報本公司。」 2.承上,該函說明五並指出「貴公司印鑑使用及保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乙節,建請盡速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6.因應措施: 1.依本公司113年4月23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經濟部大章保管人變更為本公司財會主管,或財會主管指定之代理人;經濟部登記之小章印鑑保管人變更為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代理人。 2.張祖恩獨立董事已於113年5月7日將本公司經濟部小章交還給何董事長,惟截至目前為止何昭陽董事長仍未將經濟部大章交還給公司財會主管保管。 3.依本公司113年5月6日審計委員會決議,諫請何董事長於113年5月10日中午12時前將經濟部大章交還給公司保管人,逾期即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訴訟的代表人對何董事長提起返還印章的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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