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之味董事會通過私募現增案,上限1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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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愛之味-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且應募人之資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0 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 股額度內,分次辦理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10元,其訂定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資本支出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需要。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穩定長期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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