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虹董事會決議112年第二次私募普通股5000萬股,每股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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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昶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第二次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無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0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4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二基準計算價格計算較高者定之。前一日收盤價為3.57元,前三日收盤均價為3.98元,前五日收盤均價為4.21元,前三十日收盤均價為4.72元,二基準計算價格計算較高之訂定參考價為4.72元。依股東常會決議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之八成為依據。 考量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本公司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進行定價,故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訂定應有其依據及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未來新事業發展、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因應新事業快速發展而需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市場狀況及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故擬透過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籌募款項。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反對意見 10.實際定價日:113/05/29 11.參考價格:4.72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3.78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後 得自由轉讓。本公司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環境及本公司營運實際需求,擇適當時機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並取得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董事表決,5席董事同意,1席董事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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