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2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 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四、違反事實理由: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13日與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採購設備合約,惟該公司未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7點規定先提董事會通過,復於113年9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新增向同一相對人採購設備,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同一性質標的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惟該公司延遲公告申報,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1目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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