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芳: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裁罰160萬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307)三芳-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1.事實發生日:112/01/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該製程未申請許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裁罰新臺幣160萬元整。 3.處理過程:本公司業已提送製程許可申請在案。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臺幣16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裁處書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此案業已終結,後續將依循配合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辦理補正、試車及檢測相關事宜以合法取得許可資料,依法規持續落實環保政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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