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後續之解散清算等相關程序,必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以公司員工及債權人權益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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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綠能-澄清媒體報導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7/16 2.發生緣由: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等 (2)報導內容:「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 (3)澄清內容:「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錯誤不實之言論,予以嚴正澄清。 本公司因面臨產業變化、營運困境、資金短絀之情況,為維護本公司員工、債權人及股東之利益,經詢問律師專業意見並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提請股東會為解散之討論,並依法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完全依照法律規定。 且為尊重債權銀行,於事前已將董事會討論公司解散清算乙事,告知債權銀行,債權銀行表示在意料之中,而該報導稱大同集團在證交所突然宣布要解散、清算本公司,「讓銀行團成員傻眼」、「銀行團成員高分貝批評」、「銀行團主要成員痛批」等,顯與事實不符,該媒體片面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報導,亦未向本公司查證,已造成本公司名譽受損,更易引起員工、其他債權人及股東之誤解,對本公司現面臨之困境,無疑是雪上加霜。 至於清算人之選任,本公司乃依公司法第322條但書規定,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並非以現任之董事成員擔任清算人,且清算人之報酬亦由股東會決定之,而本公司之臨時股東會尚未召開,亦未決定清算人之報酬,何來報導所述「清算人可多撈一筆」之情事。再者,本公司於清算程序後是否進入破產程序,均有賴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其專業判斷決定之,且破產管理人之選任、報酬之決定,依破產法第64條第1項、第84條由法院定之,非本公司所能置喙,絕無報導所述「當破產管理人再撈一筆」之可能。上開報導及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內容與事實及現行法規大相逕庭,嚴正傷害本公司之名譽及社會公信,本公司定當依循法律途徑捍衛名譽,以正視聽。 本公司重申於後續之解散清算等相關程序,必由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循法令規定,將本公司員工及債權人之權益為優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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