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智財法院裁定駁回杰亨實業之定暫時假處分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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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公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駁回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暫時假處分聲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 相對人:陸榮木、林志蓁、胡立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1/11/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假處分,禁止陸榮木、林志蓁、胡立三於111年度商調字第33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行使其等依民國111年8月17日股東臨時會當選之該屆董事職權。本日接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1年11月22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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