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亨:接獲委任律師通知聲請承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判斷案業經撤回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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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0)同亨-公告本公司接獲委任律師通知聲請承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仲裁判斷案件業經撤回相關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E LA CARTE,INC. 相對人: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仲許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法律事件由聲請人E LA CARTE INC.以本公司為相對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承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 ARB099/21/CWB仲裁判斷,本公司於今日收到委任律師通知,經洽詢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人已於112/12/7向新竹地方法院撤回聲請。 6.處理過程:依法定程序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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