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辦理調降聯貸利費率後續修約之各項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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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辦理調降聯貸利費率後續修約之各項相關事宜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NA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銀行等8家 3.與公司關係:政府關係個體(部分銀行) 4.變更之原因:本公司向聯合授信銀行團申請調降「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新臺幣3,820億元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契約」甲1項、甲2項授信加碼利率及乙項保證費率。 5.變更之內容: (1)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計畫新臺幣3,820億元聯合授信案聯合授信契約」(下稱聯合授信契約)第六次增修契約之簽約事宜。 (2)前揭增修契約之內容概述如下: I.本公司依聯合授信契約10.1.2條規定計算原加碼利率前低後高之利息差額,並向銀行團一次性支付後,自次一付息(費)日調整甲1項、甲2項授信之加碼年利率為0.45%、乙項年費率為0.45%。 II.其後自本公司將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提供予管理銀行後之次一付息(費)日,依年度稅前淨利率為計算基準調整適用年(費)率。即當稅前淨利率大於或等於10%時,以加碼年利率0.45%及費率0.45%計收;當稅前淨利率大於或等於0%且小於10%時,以加碼年利率0.55%及費率0.55%計收;當稅前淨利率小於0%時,以加碼年利率0.65%及費率0.65%計收。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前揭利息差額金額仍以實際支付日之計算為準 (若簽約日為112年12月,於113年1月2日支付利息差額者,約5,767百萬元)。另本案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將於增修契約簽約日認列合約修改利益 (承上支付利息差額時點及金額假設,擬制合約修改利益約6,832百萬元;惟該等利益後續尚須隨之提列70%之當期平穩額度費用,其財務影響須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依本公司112年12月13日第十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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