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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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光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3/09/25 2.公司名稱: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9月25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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