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築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上限2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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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瑞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 I.擬參與應募人之內部人及關係人名單: 可能應募人名單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源通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董事 有旺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持股超過10%以上之股東
II.應募人屬法人者,其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法人應募人主要股東名稱 及其持股比例與公司之關係 ====================== ============================================= 源通投資(股)公司 林家宏 50% 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林毅在 50% 本公司實質關係人之一等親 ====================== ============================================== 有旺投資有限公司 郭有禮 100% 本公司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以不超過20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於不超過200,000,000 股普通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 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I.定價日前 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II.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 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C.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 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 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 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或因應未來長期發展所需之資金運用。 本次私募資金將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1次或分2次辦理之。 次數 預計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 ---------------------------------- ------------------------------- 第1次 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 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 因應未來長期發展所需之資金運用。 減少營運成本壓力且提升公司競爭力 第2次 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 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 因應未來長期發展所需之資金運用。 減少營運成本壓力且提升公司競爭力 針對上述預計分次辦理之私募普通股股數,於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之股數 或後續預計發行之股數全數或部分併同發行,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0,000 股為上限。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市場狀況及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故擬透過私募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訂 11.參考價格:未訂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並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私募之普通股將 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並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 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業經112年3月6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實際定價日、各次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 行條件、計劃項目、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亦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辦理。 (3)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辦 理一切有關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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