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威科-KY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上限15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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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樂威科-KY-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2/2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選擇特定人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1)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應募人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A)Alpha One Capital Ltd.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大股東及法人董事) Alpha One Capital Ltd.之前十大股東 Golden Bridge Coordination AP Limited (持股比例:100%;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主要股東) (B)Harvest Strategic Union, Ltd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Harvest Strategic Union, Ltd之前十大股東 Suho Investment Ltd. (持股比例:100%;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大股東之股東) (C)永豐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永豐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邱政勳 (持股比例:91.1%;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 劉璟 (持股比例:3.95%;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之股東) 邱宇軒 (持股比例:3%;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股東之股東) 邱宇傑 (持股比例:1.95%;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股東之股東) (D)馥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該公司主要股東為本公司主要股東之最終受益人) 馥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蘇聰儒 (持股比例:92.3%;與本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主要股東之最終受益人) 樂酷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7%;與本公司之關係:該公司主要股東為本公司主要股東之最終受益人) (E)蘇聰儒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為本公司主要股東之最終受益人)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提升本公司營運能力及擴大市場,應募人選擇以相同產業、或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或可協助提高本公司營運績效、或其他業者可提供業務整合利基之法人或個人為限。 必要性:為因應公司所處產業之激烈競爭,並配合公司未來產品及業務規劃,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除可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可降低成本、提高營運績效。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15,000仟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本私募案預計自本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超過五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私募價格不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會低於股票面額。 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較低,且其價格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或因應集團海內外業務之用。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尚需挹注營運資金,及考慮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故採用私募方式辦理籌資。本計劃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以及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滿三年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擬提請股東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3)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因前一年發生經營權變動且不排除本次辦理私募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有發生經營權重大之變動可能,故委託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全文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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