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3-07-05 09:02:59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經濟通通訊社報導,今(2023)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於北京展開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營運管理業務試點;6月30日北京外匯管理部發布實施《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營運管理規定(試點)》。該試點率先落地北京,是人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支持北京高水準開放的重要舉措,促進北京地區貿易投融資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支持首都經濟高品質發展。
試點政策吸收現有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外幣資金池各自優勢,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優化整合現有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營運相關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業;二是增大企業跨境資金營運自由度,允許跨國公司根據宏觀審慎原則自行決定外債和境外放款的歸集比例;三是支持跨國公司以人民幣展開跨境資金集中營運業務;四是簡化備案流程及資金使用相關資料審核。
前述規定中明確指出,跨國公司可選擇主辦企業所在地省級/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作為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營運。
此外,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中國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營運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展開資金池業務,一是具備真實業務需求;二是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三是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四是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億元(人民幣,下同);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收合計金額不低於10億元,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收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億元。
如主辦企業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跨國公司展開資金池業務,可降低門檻,包括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3.5億元;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收合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收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1億元。
《規定》中並指出,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作為跨國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的合作銀行,並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近兩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含)以上;二是近兩年展開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是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內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四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至於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僅能為原客戶辦理原有類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