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規範Google、Apple等大型資訊業者須開放客戶資訊予銀行業
歐盟規範美商Google、Amazon、Meta及Apple等大型資訊業者須開放客戶資訊予銀行業者
歐盟「數位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 Acts, DMA)於本(2023)年 3 月生效,規範年營業額超過 75 億歐元、股價市值超過750億歐元、擁有超過4,500萬名個人用戶及1萬名商業用戶之大型數位平台業者,須開放客戶資訊予銀行業者。該法案所規範之大型資訊業者營業型態包括搜索引擎、應用商店、交易市場、社交網絡、網絡瀏覽器、操作系統、虛擬助理等,推判將對美商谷歌(Google)、亞馬遜(Amazon)、蘋果電腦(Apple)、Meta(Facebook)及微軟(Microsoft)、韓國三星電子(Samsung)及中國TikTok等平台業者帶來重大影響。
該法規首度要求大型資訊業者在徵得使用客戶同意下,須提供其客戶數據給銀行業者,另禁止大型數位公司對其平台上第三方提供的產品採歧視性待遇,並祭出嚴格罰款機制,惟後續具體實施作法則仍待觀察。
依據歐盟「數位市場法」,所有營運商均得透過手機 NFC技術及「非接觸式」進行支付。蘋果電腦須停止向銀行收取客戶經由Apple Pay支付所產生的手續費,蘋果電腦及其 Apple Pay 營運恐受衝擊,蓋因目前Android系統客戶使用銀行服務或透過 Google Pay付款時,銀行無需支付該系統手續費。
另歐盟執委會於今年上半年亦曾提出開放銀行(Open Banking)更新法案,盼在客戶授權下,銀行與技術營運商得共享壽險以外之金融產品(如投資基金、加密貨幣、貸款等)客戶資訊,惟後續進展仍待追蹤。(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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