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48萬元罰鍰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4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未告知委託人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利益,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且有未留存客戶電話下單錄音檔之情事,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不符。
(二)辦理發行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承銷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對不同分公司客戶以同一網路IP位址下單申購者,未查證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並留存紀錄,未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辦理,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
(三)辦理防制洗錢及打?資恐作業,有客戶風險評估未確實、未依法規確實辦理客戶持續審查作業、調降客戶風險等級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辦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檢核作業之系統程式設定錯誤等缺失。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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