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證交所免除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之實施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529)樂士公告證交所免除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之實施。
1.證交所公告股票回復原狀日期:111/04/06 2.證交所公告股票回復原狀引用之營業細則條款及發生緣由:依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款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財務報告,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經證交所公告自111年4月7日起停止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買賣。 3.公告內容: 本公司已於4月7日前補行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經證交所形式審閱後,前揭財務報告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且無第50條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符合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爰免除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之實施。 4.股票回復原狀之日期:111/04/07 5.其他應敘明事項:參見臺灣證交所111年4月6日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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