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擬嚴控閒置土地處置,加碼打擊囤地
精實新聞 2011-12-22 09:04:16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大陸國土資源部日前起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擬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道,並於昨(21)日開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修訂草案,閒置土地可無償收回。與1999年4月發布實施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相比,修訂草案認定的閒置土地涉及範圍更廣,且明定了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及處置程序,具備較強的可執行性。
根據修訂草案,大陸官方定義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另外,核發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等其它情形,也視為土地閒置。
對於閒置土地的處理,據上述修訂草案中規定,大陸地方機關應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包括: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者,土地閒置滿1年,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者,經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同時上述修訂草案中並規定,大陸官方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可依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者則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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