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666)光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3/12/05 2.公司名稱: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12月05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1)) 註1: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修訂後條文: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